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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新政: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

来源:广州日报发布时间:2019-09-10 09:20

佛山出台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政策。9月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对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政策进行宣讲,会上探讨住房租赁相关试点项目和共同使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推动信息科技手段与监管机制共同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佛山住房租赁市场。

据介绍,佛山出让自持型宅地,是响应“租购并举”居住制度的举措,提供多一种供给城市住房品种的可能:在商品房、保障房、个人房东之外,供应机构化租赁住房,让房子回归居住本质,对于增加住房供应以及平抑房价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相关政策,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期限。

企业应当优先开发自持商品房屋,自持商品房屋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建设施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竣工和交付。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应当以栋为单位进行建设,且相对集中布局。项目分期开发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安排在第一期及第二期完成建设;第一期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0%。

政策还明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全部用于出租,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以上租金,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收取承租人费用。鼓励企业把已竣工验收且未出售的商品房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认定为企业自持商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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